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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案例发布,护绿色家园

作者:陈敬勇、牟义杰  发布时间:2024-07-09 08:52:43 打印 字号: | |

在第53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环境保护意识,小金县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以案释法,将近年来我院审理的两件涉环资刑事典型案件,整理发掘,释放警示力量。


案例一

No.1

小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七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经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宋某某等七人五至八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分别并处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违法所得和没收运输车辆1辆。

审理查明

2021年被告人宋某某获悉达州某养殖场收购野生猕猴,遂告诉被告人严某某、陈某一、刘某某、周某某自己要收购野生猴子。陈某一、刘某某、周某某、陈某二商议到壤塘猎捕猴子卖给宋某某,商议好后四人从2021年12月份至2022年2月份,采用投食引诱、布置猎捕网等方式先后在色达县某乡、壤塘县某乡猎捕野生猕猴共计41只出售给宋某某。严某某找到被告人徐某某商议猎捕猴子,得到徐某某同意后,2022年1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严某某和徐某某采用投食引诱、布置陷阱等方式,先后在小金县某乡猎捕野生猕猴共计119只,并以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宋某某。经鉴定,猎捕狲猴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10000元/只。


审理认为

被告人宋某某、严某某、陈某一、刘某某、徐某某、周某某、陈某二无视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结成利益团伙,分工进行猎、运、卖的利益链条,进行非法猎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猕猴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据此,根据七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七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对七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国家强化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加大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宣传,一些地区野生动物得以恢复、发展。案件管辖地区有雪豹、猕猴、白马鸡、毛冠鹿、金猫、林麝等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物,对维系高原生态系统平衡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的犯罪行为,损害地区环境资源。本案的判决阐释了依法惩治犯罪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理念,体现了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彰显了司法机关破坏环境资源的惩戒的决心。通过刑事打击,斩断利益链,从源头预防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案例二



No.2

小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十一人非法采矿案

经审理,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陈某某等十一人一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同时判令追缴违法所得。




审理查明

202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钟某某、周某等五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进入小金县某乡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缓冲区范围的废弃矿洞内,雇请莫某某等四人使用电钻、铁楸、爆破装置等工具采挖矿石出售他人获利73万元。2023年2月上旬,被告人陈某某伙同钟某某、周某等三人商议继续在小金县某乡大熊猫栖息地缓冲区范围的矿洞内采挖金矿原石,雇请莫某某等七人在矿洞内进行采挖,受雇请的谢某在矿洞内使用约1吨的金矿原石提炼出45克黄金,交由陈某1售卖至湖南省永兴县获利1.6289万元,2023年3月13日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其中六名被告人,并挡获金矿原石共计8701.13千克。经价格认定为价值人民币239818.54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等十一人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盗采矿产资源,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陈某某、周某、周某某、钟某1、李某某、莫某某、刘某某、钟某2、陈某1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谢某、丁某某属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判后,被告人周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仅会造成国家资源损失,还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甚至引发地质灾害风险和安全生产隐患,危害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案发地区毗邻大渡河畔,属四川大熊猫栖息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缓冲区范围,原批准开采矿石公司因此关停予以保护。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采用简单粗暴的盗采行为,大肆采挖矿石,对缓冲区山体环境带来不可估量的破坏。本案的判处,震慑了不法分子,体现了司法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以刑事惩罚之力维护辖区生态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小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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