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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母亲状告三子女 温情法官巧解亲情题
作者:高兰、何志彪  发布时间:2024-04-28 09:16:05 打印 字号: | |

青丝变白发,为子女操劳大半生,本应儿孙绕膝尽享天伦的母亲张某却将三子女告上法庭。4月17日,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在小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基本案情

张某与丈夫共生育有一子两女(谢一男、谢二女、谢三女),二女先后外嫁,张某和丈夫与其子谢一男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与其夫、谢一男因生活琐事产生了较大矛盾,于2023年10月前往谢三女家,后在谢三女家附近租房居住至今。2024年1月,村委会组织张某和谢一男就赡养纠纷进行调解,调解无果。张某现年72岁,且患有风湿病,无固定生活来源,遂诉至法院,要求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并承担生病期间医疗费。


庭审现场


审理结果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应当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本案中,张某已年满七旬,抚养三子女长大成人,现年老患病,无固定生活来源,三子女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承办法官以矛盾化解为出发点,以家庭和谐为落脚点,坚持“德法共治”,即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在审理中进行调解,最终老人与三子女就赡养费、住院医疗费及履行护理义务等达成协议:三子女每月各自给付张某赡养费500元,张某因病住院三子女共同履行护理义务,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未报销部分凭票由谢一男承担。


释法说理

子女无母,无以至今日;母无子女,无以终余年。孝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突出。本案中谢一男、谢二女、谢三女作为成年子女未依法履行赡养年老母亲的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本案以调解结案的方式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也缓和双方矛盾,维系了亲情。


庭审进万家

案件审理当天,小金法院在两河口镇、抚边乡、日尔乡、美兴镇、木坡乡、汗牛乡、达维镇、宅垄镇设立了8个直播点位,线上线下共4000余人观看,真正让庭审发挥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功能,达成了“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责任编辑:小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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