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4)川3227破1号
本院根据小金县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03月28日,作出(2024)川3227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受理小金县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同年4月1日,作出(2024)川3227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坝分公司为该案破产管理人。
小金县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 4月30日前向破产管理人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阿坝分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长益路51号红城大厦八楼;联系人:李卫;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如实申报债权,如经查实,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系伪造、变造、虚假债权,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小金县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小金县宝清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破产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5月6日上午9是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债权人系自然人,参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如系委托代理人(律师)参会时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特别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律师执业证及所在律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一日